西峡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07 13:17:53


第一条  为配合我院《各部门绩效考评办法》的实施,提高案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卷宗评查实行月评查制度,各庭每月5日前将各庭审结和执结的案件数通报给监察室,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结或执结案件卷宗报评查办进行评查,对每次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条  案件卷宗在移送评查办评查前,应按照《案件质量评查表》的要求,由承办人、内勤、庭长(或副庭长)进行三级把关评查。评查后,把案件质量评查表装入副卷最后一页。各业务部门评查合格后,送评查办评查。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未进行三级把关评查的案件和当月办结的未在本月5日前移送评查办评查的案件,首先视为有瑕疵案件,再根据评查结果确定最终案件质量等级。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在报送评查卷宗时,内勤要列出移送评查案件明细表,包括送评案件数、案号、承办人,应对庭长主审案件、调解并执行案件、当庭宣判案件加以注明。

第六条  案件评查就案件实体、程序是否正确、裁判文书用语(含标点符点)、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方面,对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评出合格卷、基本合格卷和不合格卷三类。

(一)合格卷

1、实体方面要求做到: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应在裁判文书中充分体现;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公正;诉讼主体确立正确,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项准确无误;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⑶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无漏判和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情形。

2、程序方面要求做到:⑴严格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无私自立案等乱办案情况,不得主审本人籍贯地的案件;⑵切实执行公开审判、回避、辩论、辩护等诉讼制度;⑶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延长审限的做到理由充分、有相应的依据,并按照审批制度审批,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分依据;⑷执行措施合法,执行手续完备,执行方法适当,中止、终结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文书方面要求做到: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裁判结果准确,表述无歧异,语言精炼,无错别字,校对无误,裁判文书按规定的权限核稿、签发。

4、裁判文书的宣判和送达严格按照《全市法院案件宣判与诉讼文书送达暂行规定》的要求。

5、卷宗装订,要求材料整洁有序、齐全,案件卷宗符合《西峡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收集及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

6、各项费用的收取要求做到:案件受理费核收准确;财产保全费、先予执行费、执行费的收取符合规定,实际执行费有相应的收款票据;罚没款及诉讼费减、免、缓经过审批,减缴诉讼费的按审批的比例数额减少收取,缓缴诉讼费的在结案前全部收取。

7、对外委托鉴定案件要求做到,通过本院司法技术科办理委托手续,实行司法鉴定统一由司法技术科归口管理;拍卖案件按上级法院和本院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合格卷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案件卷宗不符合《西峡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收集及立卷归档办法》要求或法律文书有瑕疵(文书中有错别字、语法错误)的,每有一处扣1分(其中民商事案件基本合格卷及卷内瑕疵减半扣分),错误超出6处的,按不合格卷处理。

(三)不合格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卷,每有一件不合格卷,扣10分(其中民商事案件减半扣分)。

1、超审限未经审批的案件。

2、对外委托鉴定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案件。

3、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的案件。

4、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案件。

5、裁判结果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案件;事实认定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

6、案件定性不准、法律关系确定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7、错列、漏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案件。

第七条  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所有违反程序法、实体法、上级法院和本院规定的情形的案件,都不属于合格卷,视具体情形界定为基本合格卷或不合格卷。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要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在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卷宗要及时进行通报奖励和展示,以点带面,促进全院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九条  每个案卷中应当有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当事人须知(或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案卷评查表。案卷评查表装入副卷最后一页,其他装入正卷。每缺一项扣1分。

第十条  案件评查中,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卷应退回原业务庭补正签署意见,补正后3日内交评查办评查。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后,评查人应如实将评查结果填入案件评查表中,并签署评查意见。

第十二条  评查中发现可能有违法违纪应追究责任的案件,应移交本院案件审查办处理。

第十三条  经评查,确定为合格卷或基本合格卷以及确实无法补正的不合格卷,由各业务庭登记造册,说明情况,并经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归档。案卷未经评查,不得归档。

第十四条  评查结果由评查办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第十五条  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应由主管案件质量评查的院领导每季度在全院大会上讲评一次。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审查归档。不得以案卷已经评查为由不做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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