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一宗宗、一卷卷刑事犯罪案卷,通过一桩桩、一件件发生在身边的血案,受害人那惨不忍睹的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狰狞凶恶的面目历历再现。在笔者经办的农村恶性杀人案件中,有许多是因琐事而大动干戈引发的血案,掩卷沉思,不难发现现代农民在经济转轨时期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心理失衡和病态心理是导致他们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主要根源,由于自身思想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知识的滋养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心理减负,因而在繁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畸形病态心理,发生了一桩桩血淋淋的案件。
心胸狭窄——扼杀亲属的利剑
父母养育之恩深如海,兄弟姐妹情同手足,血浓于水的亲情是维系我们生活的纽带。然而仍然有一些心胸狭窄的男女,因为一句话或者家庭琐事,不顾亲情向亲人举起了尖刀。2005年6月6日,年已40岁的王某因找不到自己的女儿,而迁怒于父母亲,强迫已70岁的父母各提一桶水在院子中转圈,母亲转得晕倒在地,王某认为母亲不听话,用砖头将母亲砸死,并用镰刀将母亲的头颅割下来。2005年2月20日,26岁的未婚女青年海某,与哥哥因家产纠纷产生口角,操起尖刀将哥哥捅死。2006年3月1日,50岁的光棍汉邓某喝酒过量,认为自己的母亲没有给自己娶媳妇,而给老二、老三都娶了媳妇,便拿起菜刀追杀母亲。将母亲杀死后,又追杀两个弟弟、弟媳及侄子,并致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报复心理——杀人的催化剂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近邻由于距离较近,生活中难免有些牙和舌头相磕碰的小事,正是由于这些宜解不宜结的小事,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激起了一位妇女的报复心理,丧心病狂地向邻居家女孩举起了菜刀。2006年3月2日,50岁的姚某因邻居家的羊吃了她3棵油菜苗,与对方发生撕打,姚某自认为在撕打中吃了亏、丢了人,而产生杀害对方小女孩的想法。3月6日早上,姚某带着菜刀在教室内将邻居家年仅12岁的女儿杀害。
斤斤计较——因小失大的导火索
宽容大度,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生活中,有些人却因一句不投机的话,斤斤计较便产生杀人恶念。2005年4月3日下午,40岁的农家女子宋某下河洗衣服,见邻居女孩在河边捉螃蟹,宋说:“你不赶紧回家做作业,你妈看见不打你?”小女孩说:“日你妈,叫你管!”宋某说:“你再骂我,我把你淹死。”小女孩说:“你敢!”宋某便下河将小女孩摁倒在水里活活淹死。
综观这些发生在农村的恶性杀人案件,都与心理失衡和病态心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律宣传没有深入人心。部分农民心理空虚,思想落后愚昧,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是冷静思考、正确处理,而是恶欲膨胀、我行我素,极易走向危险极端。
⑵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农民缺乏组织上的依靠和帮助支持。杀人犯姚某在挨打以后,曾经让丈夫找村干部解决此事,而村干部则认为只因3棵油菜苗,姚某被打也没有明显的伤痕,放一放就过去了,没想到姚某在得不到“公道”以后,产生了强烈的报复杀人之心。
⑶部分乡镇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差,缺乏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村出现矛盾纠纷以后,乡镇职能部门不是积极协调解决,而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伸手就要钱,什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等,没有钱就别想打官司。导致农民对政府解决处理问题的信心降低,遇事不是依靠政府解决,而是自己动刀子。
⑷农民负担重,生活压力大,心理脆弱。山区农村经济落后,生活贫困,再加上部分地方农民负担重,这些人生活承受能力极低,稍有不顺心便铤而走险,走上绝路。
针对农村发生的恶性杀人案件,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和公、检、法、司职能部门要在小政府、大服务方面多下功夫,到矛盾最多、困难最多的地方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不但要当好农民的“父母官”,而且要当好医治农民畸形心理的“心理医生”,为他们:
心理减负。县乡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两委组织要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杜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心理疗伤。当前,在广大农村仍有许多地方村级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和法律宣传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因而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化,有的矛盾激化,导致吵架、斗殴等。最后必然有一方势力弱,吃亏大,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对此若不及时为他们进行心理疗伤,极可能引发血案。所以村级民调组织、乡级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认真了解案情,公平合理的调处,对违法乱纪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正义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平息纠纷,抹平弱小群体的心灵创伤,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个人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正义感。
心理保健。加强农村的政治工作,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力度,增强法律观念是对群众进行“心理保健”的有效途径,各级职能部门。要在“三户一村”精神文明创建中倡导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勤劳致富的文明生活,用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思想武装他们的头脑。要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送法下乡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高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