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个住在大山沟里的残疾人,又聋又哑,和别人交流只能比比划划,但身体结实,下地干活,上山砍柴也是一把好手,在一次为哥哥帮忙卸香菇杠外出一同搭乘别人车时不慎从一辆三轮车上狠狠摔了下来,造成九级伤残,而一直在家养伤治疗,当他实在拿不出治疗看伤的费用而让车主给点吃药的费用钱时却遭到了车主的反对,虽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未果。车主以是你自愿搭我车去给你哥帮忙,又不是我的雇工,是你坐车不小心自己从车上摔了下来,治疗费找你哥要去,我好心让你们哥俩坐车帮你们拉东西又没收你们一分钱坐车费,你还这样不识抬举?
哑吧无奈,在明人的指点下,家里穷里就是砸锅卖铁也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为此,身为残疾人的哑吧为自己聘请了律师,他要依靠法律为自己维权,他要把这场突如其来的人身赔偿官司打到底。为此,一纸诉状,于2009年6月26日将被告人推上了法庭。
好心帮忙惹官司 大堂之上见分晓
2010年1月1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李山娃诉被告朱小天赔偿纠纷一案。法庭上原告李山娃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向法官理直气壮的宣读了原告人的起诉状,其诉状诉称:俺李山娃是一个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在2008年农历腊月十七日,被告喊我和俺哥哥一起帮忙为他装卸香菇杠,卸车后由于被告慌于逃避林木检查人员,在没有确认我是否下车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车辆,使我从车上坠地,造成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因家庭困难,我一直在家休养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构成伤残九级。我伤后多次找村干部调解,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在无钱治疗的情况下,我将被告人告上法庭,并要求他赔偿我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6300元、伤残补助金17816元、鉴定费4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33866元。原告代理人的诉请刚宣读完毕,被告席上朱小天就坐不住了,怒气直冲脑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被告人朱小天声音洪钟似的为自已辩称道:原告不是为我帮忙,他刚才说的完全不实,我压根就没喊他们哥俩为我帮忙,当时原告在山上拾的柴火和香菇杠让我给一同拉下来,而坐在我车上一同干活的还有原告的哥哥李黑子也一同到原告住的河边下柴火,我问好了没有,李黑子说好了我才开车走的,别的俺啥都不知道。那天我替李山娃的哥哥也拉有柴火。后来,我听说原告伤了,为此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一切费用,俺是好心为他哥俩捎物,他车没坐好摔伤了,咋能让俺赔偿?
法庭明查伤情缘由 辩法析理赔偿6:4共担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哑吧,与其哥居住在一起。被告有一三轮车,因被告购买原告哥李黑子部分香菇杠,2008年1月12日(农历腊月十七)。被告与原告及李黑子一同由被告开其三轮车去拉香菇杠,其中也有部分是李黑子的香菇杠,三人装好后一同把香菇杠拉到李黑子居住的河对面卸香菇杠,卸好后,原告还未下车,被告急着走,问:“下好没有”,李黑子说:“下好了。”被告开车走,结果造成还未下车的原告从车上坠地受伤。原告伤后一直在家修养治疗。2009年6月18日原告的伤经鉴定为:右下肢损伤致右髋关节运动能障碍属九级残。
另查:原告李山娃系农村户口,河南省2007年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5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不要求追究其哥的民事责任,法院准许。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帮助被告及其哥搬运香菇杠,被告及原告哥,因疏忽大意,造成原告从三轮车上坠地受伤,被告及原告哥,应对原告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案情,被告朱小天作为车主及开车人在启动车时应对车辆及周围环境有注意义务,因其未注意车上原告是否下车,结果造成原告受伤,故被告朱小天应对原告的伤负主要责任,原告哥李黑子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及原告哥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4为宜。原告明确表示不追究其哥李黑子的民事责任。法院准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护理费用,因原告未住院也无医嘱,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应得到被告朱小天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为:误工费231元(158天×12.2元/天×60%×20%);伤残补助金10689.6元(4454元/年×20年×20%×60%);鉴定费270元(450元×60%);精神抚慰金1200元(2000元×60%),共计13310.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朱小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李黑子各项经济损失13310.58元。
二、驳回原告李山娃过高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100元。
原被告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都对此不服,原告认为自己是善义为别人帮忙,是原告的哥哥没有照顾好弟而从车上摔了下来,他却放弃哥哥不告而专找我这善茬法院判决让俺赔他上万元,这不是坑俺的吗?原告不服的原因是,俺在家治疗吃药为何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当初还不是想给对方减轻此经济负担。
【法官说法】
法院只所以做出6比4赔偿,让被告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费用,原告自行承担40%的经济费用是于法有据的。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前项明文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工减少的收入,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和受害人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原告人系农村户口,即不是承包经营也不是个体工商户,而其误工费用只能参与其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河南省2007年全省农村居民收入为4454元。法院按此收入标准计算出应赔偿原告人的误工费换算为231元。那么,原告人要求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为何法院不予支持呢?这是因为原告人受伤后没有到医疗治疗,没有医院的医嘱和用药费用,所以得不到法院对此项赔偿的支持。原告诉请的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而为何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这也是法有明文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受害者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所以此两项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功能丧失本身引起的影响美观,精神痛苦等损失,而不是赔偿劳动收入的减少,也不是赔偿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处于好心善意为原告哥弟俩帮忙同意让其乘坐三轮车拉柴火及香菇杠回家,虽原告人在车上被摔下造成伤残被告人并没有此故意行为,但法律对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免责事由都有明切的规定,此规定法官只有对案情“按实际情况”酌情裁量。同时,原告属一聋哑人,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用救济款扶贫款予以补助,财政部门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经费支付。各地也要给予相应支持,原告也在法院判决赔偿不够的情况下,均可向以上有关单位申请给予经济补助。(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