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就业是指妇女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才能确立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才能发挥妇女劳动资源的优势和作用,为社会创造物质、精神财富;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才能在社会劳动中得到锻炼,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造就大批妇女人才。因此,妇女就业是妇女解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妇女实现社会价值,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条件。
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如果没有就业权,妇女其他很多方面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根据全国妇联第二届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来,城镇妇女的就业率为63.7%,比1990年下隆了12.6个百分点,与男性的差距扩大了4.1个百分点,在同等条件下,女性失业比男性多,下岗女职工占总数的60%以上。就当前来看,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妇女在劳动和劳动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劣势和问题日渐突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当前妇女劳动就业问题的现状
①、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实行性别歧视。目前人才市场在招聘员工时,往往对妇女的录用十分刻薄,要求 的条件五花八门,有些从婚否、籍贯、宗教、肤色、外貌、属相、身高、文化、文凭、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等等方面考虑,设下种种关卡,而这些妇女往往不被这些招聘单位录用不是因为她们的工作能力不强或胜任不了此项工作,而仅仅是因为某一细节的问题被拒之门外。而我国《劳动法》第12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第13条还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虽然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我国目前妇女的平等就业还没有充分得以实现。在对某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调查中,有67%的用人单位对女性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
②、人才市场缺少妇女就业机会。做为教育、科学、文艺、金融、电子、信息等技术为主的第三产业,妇女能就业的很少,现在只有在商业、餐饮、保姆、家政服务方面妇女能就业的较多。这就是三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不能够给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③、妇女自身原因和素质也是造成就业难的问题之一。这主要表现在妇女择业观陈旧。不少妇女在市场竞争面前畏缩不前,缺乏信心。追求的是“铁饭碗”。虽然工资少、待遇 低,只要能被长期使用就行。有些妇女属自身偏低,对于机械性、现代化生产操作程序难以胜任,而低文化的妇女只能集中在简单劳动和体力劳动部门。
解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对策
妇女的劳动权益分为平等权益和劳动特殊保护。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平等的获得劳动报酬、休息、晋职机会、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益。妇女在退出劳动岗位后享有与男子同等获得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及其他相关的权益保护。
妇女享有的劳动就业权益和平等就业权需完善法律体系。《妇女权益法》、《劳动法》颁布后,各省、市也都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些都有利于妇女劳动就业的保护。
发展第三产业是解决妇女就业的主要途径。据专家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一百多万个就业岗位。第三产业包括的产业多,涉及的领域广,就业容量大,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并存,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同时也是妇女发挥特长的优势产业。社会需要和政府推动将使我国第三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而这对我国妇女就业有特殊的意义。
妇女生产价值的补偿要从企业中分离,由社会承担。用人单位因局部经济利益而拒绝招用妇女,或因经济利益而侵犯妇女的劳动权益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而解决妇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加速推广适于社会保险制度。劳动部1994年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内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项目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支付。
妇女劳动就业权益亟待完善
我国妇女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①、劳动的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经济待遇。”②、平等就业或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③、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此,从今年7月1日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最低600元,小时工资最低6.8元,较之以前均有大幅增长,这是自1995年以来该省第七次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者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特别是餐饮业,通过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大幅度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缓解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改善就业环境。
同时,妇女劳动就业的权利还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等。但虽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应享有这些权利,而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国企和私人企事业却没能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的是规避法律、政策,如男女同工不能同酬,妇女的“四期”没能真正得到保护。
虽然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了不少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律、法规,但有些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过于原则化,对现实中一些关键的、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如有关妇女劳动权益的不少法律规范只规定权利和义务内容,而没有规定违反这些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实际上难以直到制裁的效果。
在侵害妇女特殊权益方面,法律主要设定的行政处罚,对罚款的标准弹性太大。在侵害妇女平等劳动权方面,法律主要设定了行政处分,而我国法律对侵害妇女平等劳动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显得苍白无力,对违反法律的用人单位更是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为此,在劳动领域内分割妇女平等劳动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反此种种,说明我国在制定颁布保护妇女各种权益方面还存着一定漏洞,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修改中进一步做到完善立法,唯有如此,我国妇女劳动就业权益才能真正有效的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