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机动车数量的急速增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但实践中,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成为不和谐的隐患。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本院2006年至2008年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执行立案比率逐年提高。2006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3件,占执行收案总数的15.6%;2007年为94件,占收案总数的18.9%;2008年上半年为85件,占收案总数的19.2%。
(二)标的额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发案率逐年增多,严重性逐年增加,涉案标的也在逐年逐案增加。2006年至2008年所受理的242件案件中,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为109件,占45%;标的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为122件,占50.4%;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1件,占4.6%。
(三)执结率低。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的执结率相对偏低,低于案件平均执结率水平。2006年,共执结21件,执结率为33.3%;2007年共执结30件,执结率为31.9%;2008年共执结31件,执结率为36.5%。
(四)执行期限较长。在三年所结的82件案件中,38件执行期限超过了六个月,占46.3%;更有19件执行期限超过一年,占23.2%。
(五)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突出。这些案件由于受害人承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拌有财产损失,对肇事者较为痛恨;而肇事者则往往因事故责任划分等原因对赔偿存有抵触情绪。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执行难的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期限一般较长,且公安交警部门的职权只级能对肇事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
(二)保险未能起到应有的分散风险的作用。一是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入保险;二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全部是没有投保或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额的案件,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不能满足赔偿需要。三是保险理赔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且效果不佳,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公认的难点。
(三)在案件审理阶段,审判人员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审执不兼顾。案件审理过程中,不重视诉讼保全,不注意运用先予执行措施处理肇事车辆等。
(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规避执行情况严重。有的肇事人因害怕承担巨额赔偿或刑事责任,弃车逃逸;有的则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
(五)申请人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导致对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基于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一是扩大公安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暂扣权力。在肇事者未能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或未提供相应担保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有权对肇事车辆予以扣留至肇事者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或提供相应担保或受害人同意之时。二是规定公安交警部在调解不能时应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受害方对已扣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三是应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均应予以立案,对下落不明的要及时给予通缉,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二)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加强财产保全力度,强化调解、和解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加大诉讼保全措施的力度;另一方面,尽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打下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沟通,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其协助义务,按照法院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或者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赔付义务。
(四)建立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制度。有关救助基金的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五)加大强对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强制予以拍卖、变卖;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处罚。
(六)在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充分了解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处境,理解其心情,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