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大山(化名)平日好吃懒做,手头缺少零花钱,大的物件不敢偷,却喜欢小偷小摸,顺手牵羊,便伙同赵某,王某(另案处理)2008年11月至2009年先后三次盗窃下水道井盖三个,阀门井盖一个,空调压缩机一台顺手抓走三只鸭子,总价值1800余元.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物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法院于1月15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大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被盗价值1800余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