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金花”发生口角 致人伤赔偿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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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朱某在县城一家宾馆因打牌“炸金花”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张某持刀致朱某右手指受伤,经鉴定,朱某右手锐器创伤属轻伤,构成伤残九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直接经济损失48000元。

71日,经河南省西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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