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是新农村建设最直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联系百姓的桥梁和纽带,在广大农村绝大部分村官能够为百姓做实事、办好事,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但少数“问题村官”自私自利、蛮横独断,不为村民着想,反而贪污、挪用集体财物。河南省淅川县院通过对2007年以来所办理的涉农案件调查发现,“问题村官”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
“问题村官”的成因
贪污、挪用集体财物致使“富村”变“穷村”。个别村官把村集体财物做为自家的“后花园”,随意处置。自2007年以来,淅川县院共查处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9起,占贪利性职务犯罪的20%。如村支书梁某,2007年3月挪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25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后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又因大吃大喝,使本来相对富裕的村变成了债台高筑的穷村。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致使该建的项目成为泡影。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山区农村的力度投资力度,修路、打井、危房改造、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等等,上级都拔有专款,部分村干部就把目光瞄准了项目款,在偷工减料上做文章,修路不按标准的宽度和长度,打井不建配套设施,植树造林年年造林不见林,只见投资不见效益,这些款项60%被村干部挥霍,群众对此熟视无睹,认为没有花自己的钱,殊不知这处行为侵害的却是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私自利、蛮横独断引发群体性上访。个别村干部不为群众着想,只打自己的小算盘。有些利用职权低价承包村集体的果园、鱼塘,有些违规在村集体土地上建厂开矿,引发群众不满而上访。自2007年以来,由村干部自身不正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23起,占所有上访案件的36%。如村支书徐某,2000年10月承包村里53亩河滩地,当时约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2001年5月,徐开始在河滩地上挖沙建鱼塘,买沙子得款20余万元,后又建房60多间搞餐饮、垂钓、歌舞等项经营,引起群众不满而集体上访,自2003年至2007年群众集体赴省、市、县上访30余次,后司法机关对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而判刑,上访事件才得以平息。
矛盾纠纷不调解,小事酿血案。个别村干部对群众的矛盾纠纷不管不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欺压百姓,自己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久而久之,这些矛盾一旦爆发就会酿成血案。2007年以来,该院共批捕故意杀人嫌疑人10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就占6起。如2008年7月10日中午2时许,马蹬镇杜岗村1组农民杜某因与妻子发生纠纷而将妻子杀死后,想到自己终究一死,持刀将曾经打过他、欺负过他、嘲笑过他的人砍死四人砍伤四人,酿成重大血案。
破解“问题村官”的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邻里和睦、村容整洁、基础设施健全、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新农村,可是,个别“问题村官”的所作所为却阻碍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严格选拔品德好、思想正、能为老百姓干实事的人当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党委要强化对村两委班子的领导,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从文化程度高、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党员中选拔农村干部。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干部学习培训,教育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使村干部真正成为联系党群关系的纽带,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要强化监督管理,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要强化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要避免村干部直接管钱管物,实行村账镇管的办法,将村级财务集中到乡镇统一代管,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审查,杜绝贪污、挪用及不合理开支。要实施农村政务、财务公开,定期将村里的重大事务、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农民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要对村干部实行目标量化考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目标任务,对工作不负责而出现重大事故的,该处分的处分,该免职的免职,提高村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农村,定期对村干部进行预防犯罪知识教育。村干部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检察机关应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一方面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进行挽救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教育他们痛改前非。另一方面利用年度乡镇工作会议机会,对村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针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堵塞村务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将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纳入乡镇的目标考核中,加大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管力度。
要坚持标本兼治,在严查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努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村干部职务犯罪大部分与矛盾纠纷相交织,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既保护了群众利益,又能化解矛盾纠纷。因此,一方面要对构成犯罪的村干部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对没有问题的村干部依法保护,还干部一个清白,给老百姓一个明白,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