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一时贪念,盗窃吧台现金一千元,2010年3月30日,被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判处罚款两千,丢人又破财。
刘某是西峡县某村人,2009年12月27日中午,刘某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刘某到吧台要酒,见吧台无人,吧台内的抽屉半开着,里面放有钱,顿生贪念,遂将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某积极退缴赃物,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