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323刑更3号
罪犯王保栓,男,1984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桥头镇王蛮村三岔口45号,住南阳市宛城区万达广场附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因病西峡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后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6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6)豫13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保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保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拓人民币24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保栓未上诉,于2026年5月18日判决生效。
2026年6月9日,罪犯王保栓以身患尿毒症需要透析,不适宜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保栓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2日立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对罪犯王保栓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经诊断,王保栓所患疾病为:(1)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肾性贫血;(2)肾性高血压;(3)维持性腹膜透析。预后判断及治疗可行性分析:需要长期透析。2026年7月15日,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如下诊断意见:罪犯王保栓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罪犯王保栓病情符合“久治不愈”诊断意见。2026年8月7日,本院对该案进行公示,公示五日期满,未收到异议意见。2026年8月13日,本院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意见函》,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本院回复:同意对罪犯王保栓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认为,罪犯王保栓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保栓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移送社区矫正机构之日起计算)。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若罪犯王保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