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任某、周某分别作出判处。
2009年10月12日夜22时左右,被告人任某和周某酒后到西峡县城西环路“延寿足道”店内按摩,因言语不和与正在该店按摩的杨某发生争执,后任某和周某将杨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杨某鼻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周模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任某、周某分别作出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