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官办理的案件大多诉讼标的额较小,疑难复杂程度较低,新类型案件较少,社会影响力也较弱。但是,每一案件基本都需要直接面对当事人,听取他们的诉求,观察他们的情绪,理解他们的难处,解决他们的纷争,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某种程度上说,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较弱而不得不通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进行“内心确认”,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更贴切地说,应该是基于自身生活环境、经历、无数次群众工作中日积月累的审判经验。特别是在关键性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应用“善意”的目光去看待、分析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用“仁爱”的心去综合考量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双方利益的均衡性。
在我审理的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案件中,姚某经营一家车辆维修店,兼营网购快递自提点业务。张某到其店内提货时,该店出于遮阳需要卷闸门未完全打开,张某出店时头碰到卷闸摔倒。姚某夫妇将张某搀扶起来,并询问伤情,张某称“不要紧”后独自骑车离开。当晚张某发现脚部肿胀疼痛难忍,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踝骨骨折,住院花费1.8万余元。双方经协商未果,张某诉诸法院,请求姚某赔偿各项损失共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店内撞到卷闸门倒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倒地不足以导致原告踝骨骨折,原告该伤情与在店内摔倒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排除骑车回家路上发生其他事故造成,且原告摔倒时,被告夫妇询问其伤情,原告自称不要紧,也可证明原告当时并无该伤情。原告携亲属陆续到被告店内以吵闹方式强行索赔,有“讹诈”之嫌疑。原告当庭解释称,当时想着伤情不重,回家休息一下就好了,所以没有立即到医院检查。直到当晚七点多出现红肿,疼痛难以忍受,才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
在调解中我了解到,被告姚某原本经营车辆维修店,勉强维持一家生计。其妻子体弱多病,常年在家照看两个孩子,还代养了其妻弟的两个孩子(其妻弟常年在外,基本不管孩子),四个孩子都在上中学,家庭负担很重。为了补贴家用,妻子才在网购平台上申请了“快递自提点”业务,实际收入并不多,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很弱。
虽然经过四次分头调解,但双方分歧仍然很大。在判前沟通时,我以“善意”的目光为被告分析了原告的伤情与在门店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原告是某公司的员工,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住址距离被告门店也不远,一般情况下不会恶意地 “讹诈”被告;其次,原告当时确实在门店内摔倒,离开时也需要被告夫妻搀扶,说明当时脚踝已经受伤。原告解释当时自己想着没大事,休息一下就好了,遂自行离开,也属于一般人的“善意”做法,如果想“讹诈”,当即就叫救护车送医院了;第三,根据病例记载,脚踝的伤情与原告当庭陈述的受伤过程基本相符,如果原告因其他事故受伤,两次受伤部位完全重合的概率几乎为零。综上三点分析,原告脚踝受伤与其在被告门店内摔倒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基本接受了我的分析意见。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的事发经过,在我的脑海中经过多次模拟,认为被告作为“快递自提点”的经营者,未为顾客自提快递提供安全的环境,是存在过错的,但原告进门时已经注意到门店卷闸门半开会碰头的危险而低头正常进入,出门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另外,被告能够在自身经济条件并不优渥的情况下,自愿替其妻弟代养两个上中学的孩子,其人品和精神是需要被尊重、被鼓励的。如果判定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不但会加重被告的经济负担,也会严重影响其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基于朴素的“仁爱”心理,我酌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0.95万元。
判决作出后,我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答疑工作,对双方心中的疑虑进行了解释沟通,最终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经过我的提醒,在限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履行完毕。
每一起纠纷,对法官来说仅仅只是经办的一个案件,可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他们一辈子唯一一次进入法院、见到法官、经历庭审、感受司法的经历。在这唯一一次经历中,也许法官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的让他们感受到公平、公正和司法温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