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与某管理局行政协议纠纷案
——以联动协调推动行政赔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管理局于2018年签订行政特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在城区范围内特许经营某项业务,某公司每年支付某管理局80万元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仅支付第一年的80万元管理费,某管理局于2022年曾提起民事诉讼追要欠款,法院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某局的起诉。2024年9月2日,某局作出行政决定:1.责令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下欠的5年管理费400万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该案经行政复议未果,某公司诉至西峡法院。
(二)案件实质性协调化解过程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局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某公司未履行协议既受被告某局违约影响,也受疫情影响,某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重作。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同时减少行政机关败诉率,西峡法院将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向县法治政府办公室进行了通报,引起了西峡县法治政府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府院联动会议,县政府召开了专题县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最终促成案件达成调解,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西峡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法,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贯彻落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要求,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该行政赔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对引导行政机关处理类似行政协议争议具有较好的指引、参考和启示意义。
案例二、西峡县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未履行耕地保护监督职责公益诉讼案
——审理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西峡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未对辖区内利用耕地建设旅游项目停车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建议某镇政府采取措施将占用耕地所建的停车场予以拆除,恢复种植条件,同时对辖区内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该镇政府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并向向检察院回复了整改情况。但在县检察院随后的“回头看”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产生反弹,部分整改后的耕地长期处于撂荒状态,一直未能恢复耕地用途,遂向西峡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某镇政府收到起诉状后快速完成整改,并经县检察院验收合格。
(二)案件处理
西峡法院采用“3+4”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期间还邀请西峡县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共计30余人观摩和旁听。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就被告单位的职能权限、被告单位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3名审判员及4名专家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行政单位出庭负责人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持续对辖区内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整治,认真保护好土地资源。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和合议庭的充分评议,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对未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作用。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牢牢守住中国人民的饭碗是政治责任。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司法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