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2 10:27:51
本院在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及案情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植被恢复费用43560元;
2.判令三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33504元及委托评估费用5000元,共计38504元。
基本案情:
自2022年冬开始,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以“护林防火通道”名义申请用地,后成立“爱心修路小组”对西峡县西坪镇唐家湾村10组至菊花洞庙宇的土路进行拓宽。该行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依法查明,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占用农用地总面积10658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其非法占用行为造成了10658平方米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本案生态环境损失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3504元,植被恢复费用43560元,鉴定费5000元。
二、协议内容
1.关于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应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植被恢复费用43560元(其中,苗木费用19980元,施工费14400元,抚育管理费7200元,施肥费1080元,不可预见费900元)。首先,由三被告在西峡县西坪镇唐家湾村原占地位置上,在2027年5月1日前按照《2025年西坪镇非法占用农用地补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履行18亩修复植树义务(树种侧柏树;规格为1.5米以上、1级苗木;密度每亩111株,株距x行距=2×3;苗量为1998株;其他详见设计说明书)及巡山护林等附随义务,且成活情况需通过林业部门验收。以上实施情况须报经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西峡县林业局、相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监督,并随时接受上述机关单位抽查。若三被告逾期未按照要求履行或经相关部门验收确定为未履行完毕,则三被告仍应给付植被恢复费用至指定账户;以上款项,专款专用于当地生态修复。植被修复履行情况作缓刑考验期的表现予以考虑。
2.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应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33504元(已当庭支付至指定账户)。
3.被告杨均朝、陈新彦、王曾福应支付鉴定费5000元
(已庭支付至指定账户)。
三、公告说明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将本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若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西峡县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116号
公告时间:2026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