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一夏,空调几近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当,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邻里之间的权利范围多有交叉,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近日,西峡法院对一起因空调外机引起的邻里纠纷案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别某系某小区邻居,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已为每户预留两处公共空间用于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但别某装修时却将独属自家的一处空间进行了阳台封闭,在另一处两户公用的空间处安装了空调外机,还将该处用于隔开两户的水泥隔板进行擅自拆除。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制止,民警也到现场进行协调,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西峡法院,要求别某拆除空调外机,恢复楼板原状并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与别某相邻而居,在使用不动产及公共部分时,可能影响对方民事权益时,应当事先告知,充分协商一致方可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到案涉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开发商在设计时已为每位业主预留有两个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基本满足了业主安装中央空调及其他规格空调室外机位置的需求。别某将自己的单独预留空间封闭使用,却将双方相邻可分别使用的空间隔板拆除,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损害王某的民事权益,王某要求别某恢复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令别某将双方相邻安装空调室外机拆除的空间隔板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安装空调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1.相邻关系的范围有着广义解释。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认定相邻关系并非局限于这几种类型,从相邻关系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影响相邻方正常行使权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纳入相邻关系的范畴。
2.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要秉持团结互助、互相理解的原则。“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睦的邻里关系要靠多方共同维护。相邻各方在利用己方不动产时,应多换位思考,出现矛盾时也要以理服人,切记不可冲动行事。
3.受侵害方应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提升维权效率。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面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案中别某将空调外机拆除并不会对其财产权造成很大影响,但在有些情况下,相邻一方对现有的财产利用状态投入较大,改变现有状态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如已建造的房屋等),此时受侵害方若坚持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胜诉概率则会更大。因此相邻方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根据侵权事实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提升维权效率。
4.相邻各方行使权利需有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为界限。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需与他人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务必不要超越自身的权利边界,否则不仅会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还会使自己陷入各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