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担任河南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驻广西办事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年9月份挪用广西办事处资金3.3万元用于自己购房,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已全额退还给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单位的资金,取得了单位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