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很多时候,大家互相让让,都能避免很多不好的事情发生,4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本来就是酒桌言语争执,互相让下就没事了,却闹到公堂,真是不该。
李三和代明是工友,平常关系也不错,2010年1月22日22时许,收工后,几个工友聚到一块喝酒,酒桌上天南海北乱侃,因一句话李三和代明二人发生争执,两人互不相让,最后动手大了起来。在撕打过程中,致李三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李三左肩关节脱位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根据被告人代文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代明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