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 四人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0-11-02 16:34:14


朋友相聚,不醉不归,然酒后容易乱性,等清醒时后悔晚矣,36,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依法对四人寻衅滋事者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200967下午,被告人袁某、常甲、郭某、常乙四人一起相约到一家饭店吃饭。结果酒量不大的四人,都喝得有些大了,酒后四人回家时,行至丹水镇七峪村村部附近,常甲、袁某两人骑摩托与正在过公路的张某为让路发生纠纷,常甲、袁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并与前来劝架的田某发生厮打,被告人郭某、常某见状后亦对田某进行殴打。田某的妻子崔某在上去护田某的过程中,被郭某殴打致伤。在旁劝架的郝某、贾某亦遭常某不同程度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田某、崔某、贾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田某、崔某、贾某的经济损失。

2009721,被告人常乙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甲、袁某、常乙、郭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常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甲、袁某、管制二年,常乙、郭某管制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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