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其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代价。
西峡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去给被害人家修下水道时,看到冰箱处有一白色塑料袋内装有现金,遂将该塑料袋装入自己包中带回家,不一会儿,被害人发现装钱的塑料袋丢失,随即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被告人李某承认拿了装钱的塑料袋,并立即将钱如数退还。经查,该塑料袋内有现金4650元。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将所盗钱财及时退还受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