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电缆 判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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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荆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峡县桑坪镇黄沙小学附近盗割通讯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总价值80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荆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在本案中系主犯,应按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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