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皮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91元。
2008年农历12月17日,被告人朱某及原告哥哥喊原告皮某帮忙装卸香菇杠,卸车后被告因疏忽大意,在没有确认原告下车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致使原告从车上坠地,造成左股骨颈粉碎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告构成伤残九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皮某自小就是哑巴,与其哥哥居住在一起,原告帮助被告及其哥哥搬运香菇杠,被告及其哥哥因疏忽大意,造成原告坠地受伤,被告及其哥哥应当对原告的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车主及开车人,在启动车辆时对车辆及其周围环境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哥哥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究其哥哥责任,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