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伪劣产品案,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初,被告人李某在刘某(已判刑)租用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袁某(已判刑)的房屋内负责生产伪劣松牌香烟的机器维修和上料操作。期间其伙同李某(已判刑)等人先后生产假松牌香烟1000余箱,价值46万余元。后由刘某某负责销售200余箱,价值9.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