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某管制一年。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贾某在西峡县军马河街某食堂吃饭喝酒时,趁醉意与被害人郭某通电话,通话中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郭某赶到食堂质问贾某,贾某不但上前夺过郭某的手机摔到地上,还殴打郭某的面部,造成郭某右耳鼓膜穿孔,口腔粘膜损伤,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遂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