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纪,不走正道,贩卖毒品,危害社会,最终难逃法律制裁。1月2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5月18日夜10时许,被告人范某至西峡县城怡兴快捷宾馆211房间,向孙某、王某出售一小袋冰毒、一粒麻古,获款500元后离开宾馆。孙某在吸食毒品时被西峡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教育,孙某以购买毒品为由再次联系范某,被告人范某遂携带半袋冰毒、半粒麻古又到怡兴快捷宾馆211房间,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当场缴获的毒品总重量为0.63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