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醉之意, 起盗窃之心,把他人的山羊偷走卖钱, 2月2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偷盗别人财物的郭山、秦小亮管制一年,罚金2000元,判决同案犯孙洋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1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郭山,孙洋,秦小亮同罗会明(另案处理)酒后,由秦小亮驾驶长安面包车,四人沿新西淅公路至西峡县回车镇某村,趁无人之际,盗窃该村村民岳某家山羊三只。其后四人将山羊拉至内乡县灌涨镇一羊肉汤馆销赃,得款1150元,当晚四人分赃,经鉴定:被盗活体山羊价值1200元。
经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且孙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秦小亮,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