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000元。
2009年5月28日10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至西峡县八一宾馆门口前,因避让左面行驶车辆而擦碰到正在路上行驶的被告刘某,后王某下车主动给刘某道歉,被告刘某对王某仍进行辱骂,朝王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并将王某按到地上拳打脚踢,致使王某第一、二腰椎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