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1系贾某2父亲,闫某系贾某2母亲,袁某系贾某2妻子,贾某3系贾某2女儿。2020年8月22日晚,贾某2与其妻子和李某、周某等人一起吃饭,后又到某KTV唱歌、喝酒。唱歌结束后,周某叫了一辆出租车,让李某和贾某2打车回家,李某和贾某2不愿回家,周某便自行打车离开,后周某返回再次劝贾某2和李某回家,李某生气将手机摔在地上,并追打周某,后周某又坐出租车离开,在挣脱过程中因贾某2蹲着从后面抱着李某,李某的身体向后仰将贾某2推坐在非机动车道地上(仰面躺,头部朝着道路中间,脚部朝着路沿石)。后贾某2被当晚亦饮酒的案外人封某驾驶的轿车从头部碾压而过,当场死亡,后封某径直驾驶车辆离开。本次事故经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封某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2无责任。后,原告贾某1、闫某、袁某、贾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另查,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四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确认四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90万余元。其中,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除封某支付的部分款项外,剩余70余万由被告人封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的赔偿款未履行。
审理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四原告的亲属贾某2在阻止被告李某对被告周某的过激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贾某2阻止李某实施过激、不理智举动的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且维护了李某利益,属于履行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现案涉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封某因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四原告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周某身为女性,其并不具备强行将贾某2和李某带离现场的能力,且已尽到了相应的劝诫、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其亦不是案涉事故的受益人,故不应承担责任。经综合考量,西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贾某1、闫某、袁某、贾某3共计10万元。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因饮酒、交通事故等多种因素交织产生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共同饮酒或聚餐者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基于共同就餐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贾某2阻止醉酒的李某对周某实施不理智、过激的行为属于履行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注意义务,李某是本案的受益人。据此,综合认定共同饮酒者为维护其他饮酒人利益而自身受到侵害,实际侵权人无能力赔偿,共同饮酒人作为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贾某2相应的行为亦作出正面评价,有助于营造互助、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