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被告西峡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曹某1、曹某2、曹某3、张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09年7月13日,王某与曹某4、第三人张某共同发起设立西峡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三人各占股份33.33%。因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1年企业年报,在工商局依法催检无果后, 2012年12月10日,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被告公司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2014年5月7日,曹某4死亡被注销户口。在诉讼过程中,曹某4的继承人陈某、曹某1、曹某2均表示对曹某4在被告公司的股权不继承,曹某3对是否继承曹某4的遗产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股东张某同意解散被告西峡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该事由一经出现即直接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不能再请求司法解散。本案中, 2012年12月10日,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被告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告公司已处于解散状态。王某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法定情形,包括合意解散、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意味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不能再请求司法解散,再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该案的处理可以促使中小投资者等利益攸关方进一步了解营业执照被吊销对公司和股东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合规经营,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