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三、加强惩戒
(一)查封、冻结财产。
1.冻结网络账户。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
2.查封线下财产。查封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
(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的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三)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加强与公安、车管所等部门联动,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用信息共享
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法院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拓展执行查控措施。进一步拓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2.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及时屏蔽其失信名单信息。
4.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5.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