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周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7-11 15:44:07


    (一)基本事实

    被告周某借用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某机器公司联系机架承揽加工业务并签订承揽合同,因被告周某违约,湖南某机器公司将原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并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钢结构公司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钢结构公司代周某偿还12万余元债务。后钢结构公司与周某就2019年12月26日关于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达成《协议书》,《协议书》中被告周某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余下欠款及出庭差旅费损失在2020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先行垫付的12万余元若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任意一批逾期的,则原告方有权自2019年12月30日起可向被告按月息2分主张欠款利息。约定到期后被告周某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二)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后,双方达成《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被告周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不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钢结构公司的诉请本院应当支持。故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钢结构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2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承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都应当秉持诚信为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被告周某就偿还债务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书》,事后却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诉讼阶段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西峡法院通过认真核查相关证据,以依法缺席判决的方式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于维护平等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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