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西峡法院到五里桥镇封湾村巡回审理一起以“民族资产解冻”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通过现场开庭、当庭宣判,为一百多名旁听群众进行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
2015年6月,被害人杨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金某,金某告知其有个发财项目,在四川某地一个山洞中存有大量民国时期的纸币,只需投资10万元买回来就可以获得150万元的高额回报。杨某筹集资金交给金某后,金某却以各种理由告知其不能兑现,并劝说他继续投资参与“功能章”解冻民族资产项目,杨某因资金不足,又先后介绍王某、刘某、贾某、范某参与“投资”,5人累计被骗金额达4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金某辩称自己与杨某之间的资金来往只是正常的生意往来,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却无法说明43万元的用途及去向,并承认自己2015年曾因投资解冻民族资产项目被骗。
虽然庭审中金某百般狡辩,拒不认罪,但其辩解破绽百出,自相矛盾,大量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事实,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5名被害人共计43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及相关法律现场进行以案说法,告诫群众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诈骗犯罪,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旁听群众亲眼见证规范严肃的庭审过程,亲耳听到诈骗分子的巧言狡辩,纷纷感慨不已,这场生动鲜活的普法宣传让防骗意识和法律观念入脑入心,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打着民族资产解冻或国家扶贫项目等旗号让人投资的,都是诈骗。因此对于声称低成本投入就能获得高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使自己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