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二)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四)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五)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八)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十)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十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十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十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六)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十七)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十八)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一)在职政法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二)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四)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五)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五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二)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三)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一)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二)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三)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四)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五)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六)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七)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二)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三)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七、开展涉诉信访专项治理
对信访工作不重视。院领导接访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访数量大,问题多,接访人员素质不高、作风不良,信访办理不认真、不负责,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做到件件有回应,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一转了之,对应当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不作为,群众意见较大。
八、开展执行终本案件专项治理
(一)终本比例过高,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二)对终本案件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结案审批不严格,执行措施过程没有全程留痕;文书不规范,质量不高,没有详细说明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没有交待申请恢复执行的路径方法,没有说明当事人可以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终本文书没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等;终本案件没有及时归档,终本期间随意采取执行措施,恢复执行立案不规范,没有更换承办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