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西峡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执结了一大批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05年至今,我院共审理涉及妇女的劳动纠纷案件32件,土地权益纠纷案件5件,调解27起。并积极开展维护妇女权益“送法上门”活动,到西保、宛西制药公司、龙城等企业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6次,到西坪、丹水村部巡回开庭4次。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宣传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审判和司法调研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下面来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 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2005年至2007年间我院受理了4起,均涉及出嫁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如2005年城郊法庭受理的王文仙诉五里桥大桥村、米坪镇米坪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王文仙1998年与五里桥大桥村张某结婚,结婚后王文仙娘门所在米坪镇米坪村委会当年即收回了其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另行发包他人。但王文仙在现居住地始终未获取新的承包经营地,为此诉至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发现,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目前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不利因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村规民约强调对村里共有财产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当前,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相悖,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有的地方利用村规民约强行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的以限制女性婚姻自由来缓解人地矛盾,有的附加女性获得土地权益的条件。
2、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一是缺乏物质救济,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土地承包和相关利益分配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婚嫁习俗造成的人口流动与土地的不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在发包土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土地股份时,没有预留机动份额,而是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导致发生纠纷后无法重新进行分配,也很难对权益受侵害的妇女进行物质补偿。二是缺乏行政救济。一些乡镇级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存在畏难情绪,不能为妇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三是缺乏司法救济。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后形成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妇女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
结合西峡的实际状况,目前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要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2、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人大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名义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引起的纠纷,各级人大应督促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及时出面解决。尽快完善法律,用法律约束民俗民规,达到一致性。
3、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妇女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法》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各方面教育培训,使农村妇女能够自强、自立,思想上转变进而带动行动上的落实,促使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增强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涉及女职工劳动纠纷。
2005年至今我院受理的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纠纷;2、 女职工 要求返还押金或集资款的劳动争议纠纷。3、女职工因怀孕被辞退要求劳动补偿的劳动争议纠纷。
如李某原为西峡县新百利超市的轧面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3日上午其在上班过程中,手不慎被搅入轧面机中,右手被鉴定造成五级伤残,新百利超市仅支付其2万余元医疗费,其他不予支付,为此诉至我院。该案在审理中新百利超市以李某系受承包人王某雇佣,李某与新百利超市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赔偿。后该案经法庭调解结案。如张某原为西峡移动公司职工,一直在营业大厅收费。2008年其怀孕4个月时被公司以不适合营业大厅工作为由辞退,但涉及辞退后的劳动补偿等权益,公司始终不予解决,为此诉至我院。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许多妇女不善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大部分女职工对《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其权益的法律了解的不够,在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任其自然,同时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有些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法定时间内主张权利等造成执法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难以更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不健全,也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是《劳动法》等法规在宣传、贯彻执行方面不够彻底,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很多企业,许多领导甚至女职工都不知道《劳动法》,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她(他)们都不清楚,劳动保护又何从谈起,一旦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她们也只能自认倒霉,企业的领导恐怕也只认为这是工作失误而已或者认为是不足挂齿的小事而已。
(四) 是制度不健全,保护机构执法不严也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间接或直接地侵犯。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加上我国妇女受几千年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确实有效地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建议如下:
(一)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建立预防和制止妇女权益受伤害的有效途径。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
(二)切实加强维权宣传和发动工作。要运用各方面宣传教育的手段继续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妇女法律援助社会化运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对于妇女权益重点难点的问题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
(三)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妇女保护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的《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尚不够健全规范,因此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法院应成立专门的维护妇女、儿童的“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对于那些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女当事人,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