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新乡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3-26 10:54:19


    该案经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和新乡中院一、二审审理,判决解除新乡市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书》,并判令张某某三十日内将其自建的房屋夹道处的楼梯、房屋南侧围墙和主楼东侧的砖混房拆除。因张某某之前将其自建房屋私自租赁给某幼儿园使用,案件能否妥善执行,涉及到数百名幼儿的入学问题。红旗渠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定于2020年2月该幼儿园开学之前开展强制执行,但因当时疫情严重暂时延期。随着疫情形势逐步缓和,今年 4月15日,该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2020年4月20日前履行法律义务。4月20日下午,在开展强制执行前,该院执行局长会同执行法官一起来到执行现场,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0000元,获得其自建部分房屋三年的使用权(租赁给幼儿园使用)。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这起普通的场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因涉及到第三方民营幼儿园内百余名孩子的教学问题而备受关注。执行中,红旗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统筹考虑当事人双方及第三方幼儿园的利益,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最终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涉案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一方平安,受到当事人特别是数百名幼儿家长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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