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陈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3-26 10:45:14


    该案由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偿还原告货款345.7万元及违约金。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履行法律义务,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今年2月27日上午,淮阳区法院收到来自内蒙古某旗政府函件,商请淮阳区法院对该疾病防控制中心账户予以解封,以开展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并承诺将该案的执行案款分为三期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偿还到位。鉴于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淮阳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法官进行研究,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讲明利害关系。经多次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查封账户暂时解封。执行法官立即作出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时解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了内蒙古某旗政府及其疾病防控制中心。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工作的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在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形势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特殊”的执行主体,承担着全旗疾病防控的重要责任。淮阳区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依法及时解封了被执行人的“特殊账户”,保证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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