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致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背景下,如何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各级、各地法院法官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笔者认为,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法官不仅要掌握当事人诉讼中的心理变化而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具备做好调解工作的个性化职业技能,还需掌握大量常规或非常规调解技巧。
一、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之补充
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的三大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除上述原则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调解还应遵循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的原则。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定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反之,如果而心理不平衡,则往往会萌发出如何来满足这种心理追求的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当事人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当事人的心理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会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将“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作为一项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可以使法官更为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最大可能地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法官的个性化技能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只是遵循基本原则远远不够。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不仅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公正、公平、平等、坦荡无私、刚直不阿、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人格力量,同时在职业技能方面对法官提出了一定的个性化技能要求。
一是在职业道德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热情、和气、注重司法礼仪,给人以亲和感;注重善良品德的积累,对当事人怀有深切的同情和极大的耐心,给人以信赖感;注重公正精神的坚持,给人以权威感。
二是在职业知识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知识的广博积累,对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及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理论有一定程序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调解中尽快弄清纠纷产生的背景及相关知识,及时科学地确立调解思路和方案。
三是在职业思维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在法律理性指导下,更多地运用人性的、温和规则来演绎和评判是非纷争,使调解的过程在司法框架内展观出超越法律理性的浓厚的人性色彩。
四是在职业技能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注重调解技巧和调解艺术的掌握。要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善于把握恰当的时机,善于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做到适时、适地、知情调解,为成功调解做好天时、地利、人和的准备。还要善于运用科学有效的调解方法,注意单方调解与双方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当面调解与电话、信函调解相结合;亲自调解与委托他人或与他人共同调解相结合。
三、非常规调解技巧的运用
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坚持调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满足调解对法官的个性化要求的基础上,调解技巧的掌握和运用十分重要。审判实践中,法官常用的调解技巧很多,如“亲情感化法”、“ 心理沟通法”、“ 背靠背法”、 “换位法”、 “借力法”、 “心理互换法”等。笔者通过十余年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几种非常规但行之有效的调解技巧:
(一)“察言观色法”。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调解中只有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察言观色”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如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不要急于点题,这类人往往爱面子,先用一些触动情感的语言与其谈一些纠纷案外的事情,如生活、工作、学习、生意等等,然后逐渐转入正题,由远而近,进行调解。用真情去叩动他的心弦,使他信服你,也就非常自然地接近了与被调解人的距离,进而调解成功。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对当事人要热情主动,不要硬碰硬,切忌居高临下,要“和风细雨、耐心开导”,也不要急于让当事人表态。把他当做朋友看待,把道理讲透,他就会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乐于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多举几个当事人曾经做过的有益事情的例子,先表扬他的长处,使他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他的缺点与不足,见缝插针,鼓励他改正缺点,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举一反三,让当事人认真进行思考,他会在调解中顺利接受你的意见,达到预期目的。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慑法。这类人员往往是情绪不稳定,对问题把握不准,在调解时,必须抓住他们的弱点,运用的语言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攻势要猛,让他们招架不住,使其产生不配合调解就无法通过的感觉,促使他们积极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把问题解决。
(二)矛盾分析与警告相结合的方法。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就是一对矛盾体,引起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官需要帮助当事人对引起矛盾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通过对存在错误认识和行为的一方讲解其可能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适时责令其承认错误、悔过,从而使矛盾双方之间形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及赡养纠纷。
(三)“相同近似接近法”。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之前或者在进入诉讼以后,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对案件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或调解主持人员的态度,这种态度会呈现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要使当事人的态度转变,需要调解人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转变态度之前,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即我们俗称的“套近乎”,通过套近乎缩短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其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从而营造出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这样当事人就会把调解人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
(四) “焦点说服法”和“两面论证法”。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确认归纳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往往双方相互冲突的一对矛盾当中,又各自存在着其自身的焦点。调解人员不但要抓住案件的焦点,还要抓住双方各自内心的焦点,这样才能针对当事人错误的态度和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说服。但是在展开说服以前一定要尽量了解当事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剖析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原因,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说服。在说服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对当事人所坚持的错误认识要晓以利害,运用事实和法律准确地阐明利弊关系,推动当事人态度的转变。但切不可把当事人这种错误认识强调得过分严重,否则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和恐惧,从而会引起抗拒心理,不利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五) “群体影响法”。人作为个体是依群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认识大多会因群众的认识转变而随之转变,所以个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成为社会、群众的“偏离者”,为避免自己成为“偏离者”,个人就会采取转变自己的相应态度来适应社会、群体的环境,这种心理就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利用群众认识引导个体认识转变的方法。同时,公众舆论的作用对个体态度的形成与转变也有很大的影响。在调解中,要充分运用积极的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的作用,对当事人适时进行劝说、引导。“群体影响法”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诸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要使错误一方感受到社会所倡导的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转变错误态度;在调解遗弃老人纠纷时,要宣传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等等。要让错误一方感受到其与公众群体的背离,认识到错误从而转变态度。
(六) “上、下台阶法”。“上下台阶”法,顾名思义,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要么鼓励其上一个台阶,要么形成一个促其下一个台阶的氛围,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上下台阶”法,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而定,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配合使用,一般在获得权利方采用“下台阶”法,在承担义务方采用“上台阶”法。但在调解时并不固定双方当事人之间采用何种方法,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而定。如在调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首先由双方确认各自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大小,再由各自确认赔偿标的价值,在掌握了各自对待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的心理状况后,可在双方之间选择采用“上台阶”或“下台阶”法,如承担义务方单方确认承担过错责任比例过小,这时就要采用“上台阶”法,首先表明能够理解和支持其观点,再进一步引导其深入,适时提出一个较高的的责任比例,对其劝说、分析直至使对方当事人接受原来所排斥的观点一步步转变态度。“下台阶”法与“上台阶”法相反,即向当事人先提出一个较高的要求,在其不能接受情况下,再逐渐降低要求,直到对方接受的方法。这种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不断有所让步,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在心理在平衡的状态下逐步达成统一,这和在商品市场上高报价低销售的原理是相同的。“上台阶”法与“下台阶”法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可以融合运用,让当事人在心理的反复转变过程中,逐渐趋于统一,也是调解原则中“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具体表现。但在调解中一定要注意,不论是“上台阶法”还是“下台阶法”只能在尊重当事人、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运用,否则就违背了调解合法原则。
(七)“权威劝说法”。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或者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运用心理学权威效应原理转变当事人态度的方法,就叫权威劝说法。在调解中可以运用权威效应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只要有法律规定的,就要引用法律规定,根据案情列举案例,通过调解人员对法律规定的释疑,准确定义,以权威性的说服力使当事人转变态度。此外,对一些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情况,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或请专门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引经据典地劝说当事人转变态度。另外,还可以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社会团体的当事人参与调解,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