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陷阱多 一不小心掉进“坑”

发布时间:2020-03-26 15:26:33


    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万余元。

    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其均可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从而排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培训密切关联,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培训机构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婚介服务中消费者应有单方解除权

    2017年8月,唐某与甲、乙两公司签订《红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项目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万元。两公司通过系统推荐20位对象,通过微信推荐8位对象,并安排其中两位微信推荐对象与唐某见面。见面后,唐某认为约会对象并非婚恋网站的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同年9月,唐某提出停止服务,并要求退回剩余服务费,此后两公司亦未继续推荐人员与唐某见面。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万元。

    甲、乙两公司辩称,已及时、恰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合同已约定唐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合同款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甲、乙两公司向唐某提供不少于7人次约会服务,该服务的履行必须双方共同完成,现合同期限已届满,该服务合同已实际解除,唐某亦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甲、乙两公司仅安排两人次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返还一定费用。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服务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某公司返还唐某服务费用1.2万元。

    法官点评

    婚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对交往对象的评价和结果从根本上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感受。一旦消费者认为婚介机构推介的人员不符合其要求,其往往要求解除合同。该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当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相亲服务时,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允许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消费者提出返还服务款项请求的,应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既要考虑消费者一方的信息劣势地位,又要避免以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在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办理需谨慎

    2018年7月、8月,李某到某公司经营场所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万元。后李某接受足疗服务4次、颈背项目服务3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万元。后因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某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未消费费用1.35万元,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因服务不当致使其身体受伤,在无法认定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李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对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反诉主张对方违约,对其这种行为应视为同意李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允许李某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某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万元。

    法官点评

    强调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预付式消费行为,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应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商家若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卡金额超出5000元,仅提供其自制的会员卡作为依据,卡上没有任何服务合同、使用章程或规定条款,违背了规范文件的要求。本报记者 周 琦 本报通讯员 陈虹伶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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