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两人一起上山为已故亲人上坟烧纸祭祀时,过失引起山坡着火,造成有两林地过火面积3.9公倾,宜林荒山过火面积1.9公倾,受损板栗,猕猴桃,杏等经济树木1555株,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2009年7月29日、7月18日二被告分别被警方抓获。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上坟祭祀烧纸过失引发山火,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罪,但属情切较轻,且二被告已分别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二被告刘某、刘某某犯失火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