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伤纠纷案,判决被告宋某陈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22583.2元,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对上诉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
五里桥镇大桥沟村袁寨组综合楼于2006年12月4日承包给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西峡分公司于2007年2月30日又将该项目承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宋某建设,后宋某又于陈某合伙建设,有被告陈某雇原告杨某施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掉落的升降机滑轮砸伤双手,因医疗费未按时交付原告双手至今未能完全恢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宋某和陈某工地干活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西峡分公司,把工程承包给没建筑资格的被告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