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
2009年10月7日17时2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峡县回车镇友合宾馆门口路段,与行人李某(女,87岁)相撞,致使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占营因害怕挨打遂驾车离开现场,后到西峡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西峡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