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储爆炸物 无知获刑悔不迭 

西峡法院采用“3+4”大陪审模式巡回审理一起非法存储爆炸物案

发布时间:2017-11-29 15:56:33



西峡法院采用“3+4”大陪审模式巡回审理一起非法存储爆炸物案

    11月28日,西峡法院在距西峡县城100多公里的桑坪镇巡回审理了赵某非法存储爆炸物案,因影响该案量刑的关键事实问题存在争议,西峡法院依法采用“3+4”模式组成大陪审合议庭在案发地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河南省西峡县桑坪镇鲁某、白某开发的钾长石矿中务工,赵某将平时爆破施工后随意存放在各地的剩余的爆炸物品收集起来存放到王某家废弃的炕炉里。2016年8月9日,王某发现并报警,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查扣。因赵某非法存储爆炸物的数量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检察院作出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桑坪镇属于深山乡镇,开设矿场众多,此类案件近两年在该乡镇多发,西峡法院选取了4名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民陪审员适用“3+4”大合议庭模式巡回审理此案,并邀请当地矿山企业、重点工程施工单位、镇村安全生产联络员前来旁听,不少群众看到开庭公告后也自发前来旁听。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非法存储爆炸物是否属于“用于非法目的”、存放地点是否属于“人口集中居住区”,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着对被告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两次到存贮现场进行勘验。

    开庭时,合议庭紧紧围绕两个事实焦点问题进行庭审调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前还充分征求了现场旁听群众的意见,一致认为爆炸物存放地点位于山区零星户,且村民大多长期在外务工,不属于“人口集中居住区”。被告人作为矿山的工人对爆炸物没有监管的义务,他出于防止丢失发生意外的好意把每次施工遗留下来的爆炸物收集起来集中存放,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要将这些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人民陪审员对这两个事实问题的认定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合议庭最终决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最终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方建议,当庭宣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赵某因为自己的无知获罪当庭痛哭,现场旁听群众纷纷感慨不已,表示此次开庭受益良多,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以后要认真学法守法,避免重蹈赵某覆辙。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