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12位姐妹在某单位上班期间,单位为了该厂的经济效益,不顾女职工的生理和人身安
全,强行让我们到有污染和危险的地下室从事低温、冷水作业,有些姐妹已是有孕在身,而此
单位老板还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强力劳动,并说,在这干活就是这种工作,不愿干就走人
,我们感到不服,想到有关单位控告该老板的违法行为,但又不知对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
利的行为该单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烦请编辑同志在百忙的工作中给予解答。
读者:12姐妹
12妹姐:
你们的来信收到了,该厂老板的霸道行为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只要敢于拿起法律的尚方宝
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板就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标准
的处罚:
1、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⑴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⑵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⑶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其改
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侵
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