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西峡法院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时,原告曹某和旁听人员靳某无视法庭纪律,不听审判长制止,大声吵闹喧哗,肆意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西峡法院决定对其二人各处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了解,被处罚人曹某和靳某在该案审理期间,多次发送手机短信辱骂、威胁承办法官,甚至到法院办公场所公开辱骂办案法官,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在2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期间,曹某及靳某不遵守法庭纪律,多次不听审判长制止,随意发言,哄闹法庭,打断法庭审理进程,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后本案在4月12日进行宣判,在宣判过程中,曹某与靳某仍不遵守法庭纪律,大声喧哗、吵闹,随意打断法庭宣判,经审判长多次制止后仍在喧哗,甚至当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为此,西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以上决定,并当场移送拘留所。
法官表示,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法律行为,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