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8月,杨某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交管部门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经过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被李某套用了两年。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在河南、湖北等地多次违章,违章情况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今年3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违章,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造成原告不能审验驾驶证,长期不能从事营运而遭受损失,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以侵害公民姓名权,判决被告停止套用原告姓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为什么套用他人驾驶证属于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呢?法官解释,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侵犯姓名权的表现主要是: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本案中,从法律概念上看,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功能上看,驾驶证以身份证为基础,记载了驾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身份证的功能。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