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体育课摔伤 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5 11:09:22


中学生黄某某在上体育课时不慎摔伤造成伤残,学校向其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无奈之下学校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学校保险金61054.33元。

2012年5月7日,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黄某某在操场嬉戏玩耍过程中不小心被同学赵某绊倒,右手被操场上的碎玻璃划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诊断,黄某某右腕及手掌系锐器伤,部分肌腱、神经断裂,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九级残。黄某某就赔偿事宜将学校和赵某诉至法院,经西峡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后判决,黄某、赵某和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5%、35%和50%,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1054.33元。判决生效后,学校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向黄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此次事故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条款中免责与不赔情形损失为由拒绝赔付。

经审理查明,该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承包区域范围为校园内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并未及时履行查勘定损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双方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将保险条款交于学校并对免责部分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该部分内容对学校未产生效力,因此对保险公司应当向学校履行赔付义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西峡法院 杜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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