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中获取高额中介费,郑某等三人以旅游和商务为名组织49名农民工到俄罗斯务工。因务工人员因工资等问题与农场老板未能达成协议,在俄罗斯街上游行,被俄罗斯以非法务工为由遣送回国。后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郑某等三人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程某、王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等在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州种植大棚蔬菜的老板蔡某及王某相识,二位老板委托郑某从中国为其介绍工人种植大棚蔬菜。被告人程某与其在广东汕头打工的朋友李某电话聊天中,谈到想出国务工,正好被李某的一位同事听到,该同事便向程某提供了内蒙古的郑某向俄罗斯介绍务工人员的信息,随之将被告人程某的手机号告知了郑某。郑某从内蒙古赶到西峡,在王某家中,郑某见到了十几个村民,并向村民们介绍了去俄罗斯种植大棚蔬菜的情况及工资待遇。此信息经村民们相互传开后,相继由西峡县、内乡县等49人愿意去俄罗斯务工。2014年3月至4月间,在郑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程某、王某组织49名务工人员到西峡县公安局以旅游和商务为由申请办理了护照,并将护照邮寄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金瑞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海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签证。被告人程某、王某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至4月9日分两批将49名务工人员从西峡县城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满洲里市口岸出境被送到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州给老板蔡某、王某种植大棚蔬菜,被告人郑某、程某、王某从中获取了中介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程某、王某以组织他人旅游及商务为名办理护照及签证,而实际上是到俄罗斯从事务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人数众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1月12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郑某某等3被告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零6个月,7年及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