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4年7月16日,原告皮某从西峡石门水库上游欲返回县城时,恰逢恒某驾驶机动三轮车经过,因两人熟识,被告恒某同意顺路捎皮某回县城。当车行至天地岭下坡处,突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原告皮某多处受伤,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皮某构成九级残和十级残。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6399元。法庭上被告辩称皮某乘坐我的车是免费的,我的车是老年机动三轮车,且没有驾驶证,皮某明知我的车不适合拉人,且在路面不平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我将皮某捎带上,所以皮某在这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皮某乘坐被告恒某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皮某人身损害,被告恒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皮某应当知道被告恒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乘坐其车,致使自己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扣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酌定原告与被告对此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6为宜。判决被告恒某赔偿原告皮某损失109622.57元。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原告皮某驾驶自有面包车和张某某及张某某妻子在石门湖游玩,遇到被告恒某驾驶的立志牌老年机动三轮车经过,被告恒某同意原告皮某的要求,将原告皮某等人送至石门湖上游的望角山庄,几人在望角山庄吃过午饭后,原告皮某要求被告恒某将几人带回至石门去开自己的面包车,被告恒某同意后,原告皮某人乘坐被告恒某驾驶的老年机动三轮车至天地岭下坡处,突然发生了翻车事故,造成原告皮某等人摔倒在地,三轮车也压在原告皮某身上造成皮某受伤。双方为此事故虽经多次协商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皮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判。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规定,做出如上判决让双方以4:6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中,因双方是熟人,原告让被告捎一路程。被告碍于面子没有拒绝,谁知半路出了事故,原告为此让被告赔偿上万元的各项费用。被告感到这事太冤,做了好事还得出钱,这事搁到谁身上都会感到窝火,但法律是公正的,看来恒某是吸取了这次教训,下次再遇到这种事儿说天也不会再去做顺水人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