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生重大疾病保险。2014年4月24日,朱某在家中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后朱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00元。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朱某投保份数为10份,保险金额每年1260元,10份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24日,朱某在家中突然发病,经医护人员到家中抢救无效死亡,均有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朱某发生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丈夫朱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双方存在合法时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支付2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患重大疾病支付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现被保险人朱某因患重大疾病身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被告人主张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朱某死亡应当依据保险金合同约定给付因疾病身故保险金20000元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朱某死亡原因未经确诊,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叶某、朱某保险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