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家住河南省西峡县桑坪镇山区农村的农民赵小山,想着靠山吃山,在农闲之际,听人说附近山上常有野生的动物出没。心想,这又不是谁家私养的动物,随便上山上弄几只野味吃吃谁也管不着。
2014年4月20日,赵小山从陕西人手里买下电瓶电线等捕猎工具后于同年4月27晚在该镇的后阳坡下四五百米电网,并安放了捕猎夹子,钻在山坡上的一个小棚子里守候,夜里9点开始放电。4月29日赵小山听见变压器报警器响了,便顺着电线查找,发现一头野猪和一只黄羊被电网打死,捕猎夹子夹住了一只活着的猪獾子,初次捕猎收获不小,当赵小山骑着摩托带着“胜利品”在回家的路途中,被黄沙稽查大队人抓了个正着,在铁的证据面前,赵小山低下了头。经送检动物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雌性。同年8月4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
[结果]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赵小山拘役四个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小山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赵小山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小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小山没有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依法有据、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