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无保管合同 丢车照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31 09:43:22


    摩托车丢了,失主找小区“看大门”的讨说法,但对方以只负责“看大门”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看大门”到底管不管“看车子”呢?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昨天记者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看大门”的赵某承担30%的责任。

    薛某和赵某为西峡五里桥镇某村居民。赵某给薛某的小区提供看管服务,并按户收取服务费。去年11月1日,薛某回家后将摩托车停在楼下,但未锁大锁。1小时后,他发现摩托车丢失,于是报警,但摩托车一直未能找回。他找到小区看门人赵某要求赔偿时遭拒,赵某称他只负责院内卫生和看大门,并且院内墙上写明“停车落锁,丢车自负”的警示。为此,薛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64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无书面合同约定,按生活习惯,应当包含看管车辆的费用,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因车辆停放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薛某的摩托车在小区内停放,被告有保管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责任应为7︰3划分为宜。遂判决赵某赔偿薛某财产损失2027元。

责任编辑:西峡法院 杜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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